酒後不開車、開車不喝酒
血液中酒精濃度對人體心理與行為及駕車能力之影響關係表
BAC
狀態
對心理與行為之影響
對駕車能力之影響
0.03%以下
清醒
無明顯影響、幾乎與未飲酒無異
無明顯影響、幾乎與未飲酒無異
0.03%~0.05%
陶醉
1.觀察力逐漸欠缺
2.心情漸趨輕鬆
3.自信心增加
4.多話
1.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
2.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
3.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
0.05%~0.08%
興奮
1.情緒鬆弛
2.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
3.肌肉不協調
1.反應遲鈍
2.駕車能力受損
3.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
0.08%~0.15%
錯亂
1.產生情緒異常現象(如哭、生氣等)
2.步伐不穩、言語不清、反應惡劣。
3.記憶及判斷受損。
1.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
2.體能與精神受到影響
3.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
4.駕車之體能困難增加
超過 0.15%
痲痺
1.意識不明
2.嘔吐
3.站、走及講話困難
4.責任感喪失
1.視線搖晃
2.駕駛人已進入恍惚狀態
3.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
4.駕車不穩定  
超過 0.5%
昏睡
爛醉如泥、失去知覺可能致死
無法開車
 
酒後駕車加重處罰條例(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)
一、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,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;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,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;致人重傷或死亡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,並不得再考領。
二、 汽車駕駛人經依前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,並於吊扣期間再有前項情形者,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,並吊銷其駕駛執照;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,並不得再考領。
三、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,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,並吊銷其駕駛執照;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,並不得再考領。
四、 汽車所有人,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,而不予禁止駕駛者,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。